《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系列四: | |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市工信委 作者:佚名 网络编辑:孟丽 浏览次数:8805 次 | |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条的进一步修改。一是增加了“国务院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二是将原来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的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三是将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修改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四是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 本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体制。 根据本条内容,国务院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主要是制定政策、建立协调机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考虑到改革不断推进,机构不断变革,本法未将主管部门固定化,而表述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目前指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政策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平凉市工信委供稿)
(主要内容来源于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读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