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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百问百答76-80
发布时间:2015-09-06 来源: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作者:田桂芳 网络编辑:田桂芳 浏览次数:101603 次

 

76.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1)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l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6)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7)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77.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8.技术合同收入可以享受哪种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9.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0.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提交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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