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知识百问百答81-85 | |
发布时间:2015-09-06 来源: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作者:田桂芳 网络编辑:田桂芳 浏览次数:100660 次 | |
81.如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8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l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 83.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84.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5·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 2006]6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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