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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甘肃小微企业无抵押 最高可贷款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佚名 网络编辑:网络编辑 浏览次数:1928 次

 

大陇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谭安丽) 小微企业无需其他担保、抵押就能在甘肃银行贷款!日前,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甘肃银行联合制定的《甘肃省建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带来利好消息:由省财政厅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1.6亿元,小微企业拥有“基金池”担保资格后,无需进行其他担保和抵押,最高可贷款1000万元。

三家联合建立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

调查显示,在近两年在推进全省非公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反映最多、最大的问题是融资难、融资贵。导致小微企业“融资贵”的主要原因并非银行贷款利率过高,而是“第三方收费”抬高了融资的成本。所谓“第三方收费”是指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除银行利息外的审计费、评估费、担保费等诸多贷款前置收费项目。如果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为贷款担保,即使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企业还要支付20%的保证金以及2%—4%的担保费。如贷款100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实际到手的资金只有60万元到70万元。针对这一问题,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甘肃银行三家联合建立了一个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有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甘肃银行贷款无需其他担保和抵押。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采取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互助担保金”、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来组建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基金池”资金由省工商局在甘肃银行分别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并实行封闭管理。“风险补偿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放贷额的1.5%注入,区分有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互助担保金一年期分别按2.5%和4%两个标准缴纳,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当该项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小微企业拥有“基金池”担保资格后,无需进行其他担保和抵押,即可开展信贷业务。

目前,省财政厅已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1.6亿元,可撬动银行新增发放专项贷款160到240亿元,首批贷款预计将于11月份发放。

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驻甘商会会员

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将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特色产业、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富民产业、产业园区企业以及驻甘商会会员等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经基金管理机构和甘肃银行共同依据相关准入条件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贷款审批通过后,甘肃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担保基金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基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互助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在企业缴足互助担保金后,甘肃银行依据批复意见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逾期两个月内,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可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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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条件

一、小微企业申请甘肃银行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甘肃省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环保达标;

2.新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应有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或熟悉本企业经营方向、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

3.企业资信良好,纳税信用评级好,无不良违约记录,具有按期偿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4.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控制人及股东无不良违约记录,个人信誉良好。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甘肃银行不接受其授信申请:

1.企业连续3年亏损的;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的;

3.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用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5. 投资、生产、经营国家禁止、有损社会公益道德的产品及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

7.在进行重组改制等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对其清偿债务未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未按期进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

9.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10.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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