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委省政府决定,2016年按照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要求,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为民办好10件实事。《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等10件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基层企业人才储备和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师资力量,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就业,继续实施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 二、目标任务 采取省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全省扶持引导10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藏区可放宽到普通中专毕业生)到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市州、县区各类企业及公建民营性质的村级幼儿园服务。其中,引导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家庭、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 三、扶持政策 (一)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服务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以及脱产研究生考试。 (三)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原服务单位工作,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招聘范围 尚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藏区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其中,到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的毕业生须为学前教育等相关相近专业或经转岗培训合格,并符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规定的有关岗位要求。 五、实施办法 (一)优先招聘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所需人才。 1.省人社厅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征集岗位需求,摸清各企业人才需求具体数量和专业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市场组织举办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毕业生双向对接搭建平台,以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2.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2016年通过专场招聘等活动签约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二)分解下达指标。 1.市州人社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基层服务企业资格,并征集汇总本地企业的岗位需求情况。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技术含量较高、与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州和县区各类企业。市州教育、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院长的资格,并征集汇总幼儿园岗位需求。村级幼儿园为58个重点贫困县新建公办幼儿园。 2.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汇总上报的需求情况,参照各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等状况,向各市州分解下达招聘指标。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已招聘人员应专项列入指标计划,单列下达属地市州,并优先予以保证。 (三)人员招聘和安排上岗。 1.各地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对接的方式,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招聘和确定服务人选。其中,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招聘须由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审核推荐。 2.服务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并及时为服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四)考核及资金管理。 1.服务人员由市州人社部门负责考核管理,用人单位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具体实施。各市州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2.省财政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助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3.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服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项目实施的工作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主管部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县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工作进度。 3—4月,征集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岗位需求,组织专场招聘活动;5月,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6月,确定服务单位、征集岗位需求;7—8月,分解招聘指标、组织双向对接,招聘确定服务人选;9月,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10月,拨付服务人员生活补贴;11月,总结验收。 六、检查验收 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 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5年,我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 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二)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城市低保重点保障全额对象,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农村低保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帮助其实现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得提高,可通过扶贫政策帮扶引导,促使其脱贫致富。新补助水平必须自2016年1月1日起补发。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保障资金兜底保障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或按月)通过“一折统”发放。无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发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动态管理,坚决杜绝补助水平和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拔高等不规范行为,以及保障对象“只进不出”、违规保障等现象,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衔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定期不定期对实施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民政厅要把办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事完成时间、补助水平和标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推进办实事工作进展缓慢、执行政策变形走样等问题随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严肃问责。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实现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 统一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孤儿保障水平,缩小地区供养标准差距,2010年依据国家保障标准,我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确定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84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40元,该标准一直执行至今。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服务等需求,为促进城乡孤儿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亟待调整提高现行补助标准,实现城乡供养标准一体化。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21621名孤儿(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3035人,社会散居孤儿18586人)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40元(城市)和440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四、资金筹措 (一)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共需补助资金3642万元(3035人×1000元/月×12个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56万元(3035人×400元/月×12个月),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配套1092万元(3035人×300元/月×12个月)。 (二)社会散居孤儿。共需补助资金14274万元(18586人×640元/月×12个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921万元(18586人×400元/月×12个月),省级和市县财政各配套2676万元(18586人×120元/月×12个月)。 五、完成时限 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甘民发〔2010〕152号)要求,认真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严把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核和审批关,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政策保障。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按月足额拨付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城市散居孤儿要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散居孤儿要通过“一折统”发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补助资金要拨付到供养机构集体账户。对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到散居孤儿或孤儿监护人个人账户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单位和其他人员不得代领。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要确保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认真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上报的孤儿数据要与同级民政局规划财务部门统计台账数据相一致。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好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等相关工作。 (四)加大督查力度。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定期、不定期对资金拨付到位、管理使用、发放进度、保障人数、保障水平、信息采集等方面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东风场区办事处。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着重解决好“三个1亿人”的问题,加快公租房建成并分配入住,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2016年建成、落实公共租赁住房4.62万套(户)。 三、实施范围 将符合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新市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形式,主要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以及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困难。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签订《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印发《甘肃省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4—9月),重点抓项目建设和分配入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重点加强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分配入住,大幅度提高分配入住率。 第三阶段(10—12月),项目督查和年终考核。重点对基本建成公租房项目分配入住情况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年终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建设。继续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书》,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任务落实。发挥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的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难题,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加强市、县两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为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规定,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切实维护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继续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长效巡查机制,严格半月报和月调度制度,多措并举推动项目建设。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及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强化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3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明确提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合《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5〕152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二、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发放对象和补助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17.13万名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二)实施范围 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并公布的我省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 (三)发放对象 除城区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教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招考教师。 (四)补助原则 1.按照“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进行补助。在编不在岗、3个月以上外借、外派(挂职、学习等)、退休(退职、退养、离岗待退)教师不得享受。 2.已享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补助的支教教师不再享受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但标准低于当地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应予补齐。 三、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奖补,共需资金20550万元。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5〕152号)有关精神,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设置补助档次,拉大各档次之间的补助差距。补助资金按月向乡村教师发放,全年计12个月,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禁止平均分配。 四、实施进度 (一)2016年3月初,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 (二)2016年3月底前,完成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级资金下达工作; (三)2016年4—11月,各地按时发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督查; (四)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年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为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作为政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细化工作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教育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教师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严格实行资金发放“月报制”,每月2日前将上月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并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学校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教师名单、人数和发放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常年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开公正、阳光运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随机电话联系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教师等方式,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学前教育幼儿免(补助)保教费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饮水安全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等十七个精准扶贫配套文件的通知》(甘发〔2015〕28号)精神,实施学前教育幼儿免(补助)保教费政策。 二、目标任务、免费标准及实施范围 对全省62万名在园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鼓励市县通过向适龄幼儿家长发教育券的形式推进政策。对58个连片特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入园幼儿再增加1000元的教育代金券补助。项目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所有在园幼儿。 三、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实施进度 (一)2016年2月底前,各市州完成对所辖学前幼儿数统计摸底审核并报送省教育厅; (二)2016年3月10日前,省教育厅负责完成全省各市县学前幼儿数汇总核实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2016年3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所需资金下达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2016年4月15日前,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各幼儿园。各幼儿园在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每个在园幼儿; (五)2016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各市州及县市区完成资金清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学前幼儿免收(补助)保教费政策作为政府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明确责任分工,靠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免除(补助)学前保教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免保教费人数、资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对免除保教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学校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免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学生及学生家长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 (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提高教育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补助)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精神,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对我省58个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省内高中就读学生,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复读生、择校生、借读学生除外)。 二、目标任务、免费(补助)标准及实施范围 我省58个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省内高中就读学生12.58万名学生,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共10064万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实施进度 (一)2016年2月底前,各市州完成对所辖高中学生数统计摸底复核并报送省教育厅; (二)2016年3月10日前,省教育厅负责完成各市州及县市区学生数统计汇总核实后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2016年3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所需资金下达有关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2016年4月15日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各相应高中。各对应高中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学生; (五)2016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市州及县市区完成资金清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政策作为政府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靠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教育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免除(补助)学杂费、书本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等违纪违规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学校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符合政策的学生名单、人数和发放标准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学生及学生家长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高职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饮水安全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等十七个精准扶贫配套文件的通知》(甘发〔2015〕28号)精神,实行高职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政策。 二、目标任务、免费标准及实施范围 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4.6万名学生,按每人每年4500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共2.3亿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实施进度 (一)2016年2月底前,各市州及县市区完成学生数统计摸底复核并报送省教育厅; (二)2016年3月15日前,省教育厅负责完成各市州及县市区学生数统计汇总核实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2016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将所需资金预拨各有关市州、县市区; (四)2016年9月15日前,各市州及县市区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发放至学生手中; (五)2016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各市州及县市区完成资金清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高职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政策作为政府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靠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教育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免除(补助)学杂费、书本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等违纪违规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学校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符合政策的学生名单、人数和发放标准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学生及学生家长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