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0〕16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工信局及兰州新区经发局高度重视,按照“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各市州及兰州新区经发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要在已认定省级示范平台中优选,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推荐1家(兰州市推荐2家);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聚集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酒泉市、天水市、兰州市、白银市)、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兰州市)、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可推荐1家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不计入市州推荐数量。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各市州及兰州新区经发局要按照管理办法做好示范平台培育工作。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被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甘肃省轻工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嘉峪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市州工信局及兰州新区经发局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四、各市州工信局及兰州新区经发局请于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申请材料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管理办法》和相关表格,请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sme.gov.cn/)。 联系人:周 钰 联系电话:0931-8929452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真实性承诺函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真实性声明函.xls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