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各市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核
(一)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从初级开始。
(二)以初、中级为培养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毕(结)业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代学员办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根据办学(培训)范围审核认定鉴定等级和职业(工种)。
(三)申请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由鉴定机构或组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报市鉴定中心复审后报请省鉴定中心核准。
二、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考试时间继续实行“统考日”制度(具体时间见附件1),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统考时间,市鉴定中心将提前通知。理论统一开考时间为:“统考日”上午9:00-11:00。对于不能安排在“统考日”进行鉴定的,由各鉴定机构或组织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于鉴定前1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市鉴定中心转报省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
(二)各鉴定机构要认真核对考生个人信息资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2),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对考生照片进行打印,打印照片必须清晰,保证质量。《个人申报表》统一为A4纸,内容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改动样式。要规范办理《平凉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附件3),准考证号采取19位数字代码,严格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编制,例如:1501012708100100001,150101表示2015年1月1日发放,甘肃(27)平凉(08)鉴定所(1)第一鉴定所(001)第一号准考证(00001),准考证照片可打印。
(三)各鉴定机构、各单位要在每月3日前上报当月鉴定计划,填报《甘肃省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附件5)。理论、实操鉴定地点填写真实准确,如变更鉴定地点必须提前报市鉴定中心核准后报省鉴定中心。在质量督导过程中如发现上报地点与鉴定地点不符的,将停止考试考核,并按照违纪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理。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鉴定中心要求,无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安排鉴定。各鉴定机构在考试前3日内自行在省鉴定中心领取试卷,并缴纳国家、省相关费用。各鉴定机构、各单位申报鉴定计划的同时要缴清当月市级考务管理费。
(四)理论考试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鉴定中心上报考务安排,内容包括考点组织机构、鉴定时间及考场安排、监考须知、考评员须知、考生须知及违纪考生处理办法等。试卷从省鉴定中心领回后根据备料单或技能试题要求,充足准备鉴定考核设备,并向市鉴定中心填报《平凉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明细表》(附件6)。每期鉴定前,必须召开考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考务会议的人员包括鉴定所长、考点主任、首席考评员、考务管理人员及考评员等,会议要对鉴定工作全过程做出科学、严谨、合理、有效的安排部署,明确职责,落实到人。理论考试过后2日登录省鉴定中心电子信箱(gsjdzx@163.com,密码8666408)下载考试答案组织阅卷,省中心试题科电话:0931-8666408。
(五)各鉴定机构在当月鉴定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鉴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填报《平凉市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7)、《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8)一式三份,并依照《职业资格证书数据采集表》的格式进行数据采集编制(数据采集格式详见附件9)。要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数据上报后不允许随意改动,经省、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及时上报鉴定统计数据和证书数据的鉴定机构,证书数据不能进入上网查询系统,省鉴定中心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格式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规定,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鉴定中心验印有效。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
(一)考核前,各鉴定机构要向社会公开规范的职业(工种)称谓、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考核中,考评员、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核准考生身份和准考证,确认无误后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要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名确认。考核后,各鉴定机构负责人在上报的合格人员花名册(证书发放花名册)上签名确认;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申领表上签名确认。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规定,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考务管理制度,考核事前、事中、事后所形成的资料需要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归类装订,立卷保管。
(二)市人社局在每期鉴定过程中,将抽调市、县(区)人社局和市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人员等组成质量督导组,对职业技能鉴定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查处的问题将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一年内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鉴定机构,将暂停其鉴定资格,进行整改,并在年度考评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每期鉴定由市鉴定中心根据全市鉴定情况统筹安排派遣考评员,出具《考评员派遣单》,并指定首席考评员,被派遣的考评员及工作单位要给予最大限度的配合和支持。未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坚决不允许执行考评任务。各工种考评员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守则等六个规章制度的通知》(甘劳发〔1995〕70号)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规程和回避制度,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要求。考评结束后,各鉴定机构要组织各工种首席考评员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首席考评员工作报告表》(附件10),鉴定机构要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首席考评员工作反馈表》(附件11)、《平凉市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反馈表》(附件12),并按要求时限上报市鉴定中心。
(四)市鉴定中心派遣的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及考评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
(一)各鉴定机构必须严禁一切违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不得降低技能等级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不得虚假造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进行异地考核、越权和超范围鉴定以及参与职业资格培训等违规行为,确需跨地开展考核活动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坚决禁止组织学员同时进行两个及以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如需进行多工种的技能鉴定,必须分期进行。
(二)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平凉市物价局、平凉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厅关于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平市价〔2012〕84号)规定收取鉴定费用,财务独立,账目单设,专款专用。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费用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1〕145号)执行。
(三)各县(区)人社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要加强政策引导,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性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各类技能培训计划与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统筹考虑,正确引导、发动群众参加培训鉴定,要利用农闲时间合理安排鉴定工作进度,严禁在年底为完任务搞突击鉴定。各培训、鉴定机构要与人社部门加强联系合作,为当地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严禁使用掏钱雇人参加培训鉴定等手段,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与培训项目有关的鉴定,要合理安排培训鉴定时间,申请鉴定前附培训合格人员证明资料及培训机构的申请文件,申请鉴定工种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严禁组织没有培训的人员参加鉴定。
(四)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考务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比表彰机制,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制度,组织开展考评员年终总结和考核工作,产生优秀等次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评选出来的不称职考评员,要及时将结果上报我局,撤销其考评员任职资格。考评员书面工作总结要在1月底前上报市鉴定中心。
严格审核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资格是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的保证,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是确保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各市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通知精神,规范操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我市经济转型跨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1.2015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日”时间安排 1.doc
2.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2.doc
3.平凉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3.doc
4.甘肃省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4.doc
5.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5.xls
6.平凉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明细表 6.xls
7.平凉市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统计表 7.xls
8.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8.xls
9.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数据采集格式 9.xls
10.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首席考评员工作报告表 10.xls
11.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首席考评员工作反馈表 11.xls
12.平凉市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反馈表 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