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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评价管理实施细
发文字号: 甘工信发〔2020〕329号 发布日期: 2020-11-24
关键字: 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部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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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工信发〔2020〕329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思想,推动《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新时代甘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五个制高点”规划》实施,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提升“走出去”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我厅编制了《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7日

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思想,推动《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新时代甘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五个制高点”规划》实施,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提升“走出去”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支撑载体主要包括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有效开展先行先试、成效突出的制造业企业以及和优势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第三条 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评定要求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以下简称拓展平台企业)。申请拓展平台企业的条件为:

(一)精准聚焦有限的海外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对所处行业国际组织或投资目标国协调能力较强。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有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在全省制造业领域对技术、资金、人才、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某一方面具有较强储备及话语权优势。在全省行业产业链中具有绝对地位,且有意愿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为全省重点行业产业聚集及产业链联动整体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行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四)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省内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在全国同期同行业企业排名靠前。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五)企业长期专注于自身主业的发展,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从事新业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成效突出。

(六)符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强基工程、甘肃省十大类生态产业发展、传统产业“三化”改造等重点方向,从事行业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七)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工信部公告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优先考虑。

(八)企业近三年经营过程中无环境、安全等违规违法记录,企业涉外分公司、实施项目近三年无重大影响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十)企业法人必须为平台第一负责人,企业必须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实施平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评估申报。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依据本细则要求自主开展评估申报工作,对照相关条件要求进行自评价。对自评价达到拓展平台企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后,正式开展申请拓展平台企业工作。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填写《拓展平台企业申请书》,并编制《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见附件1、2)。《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要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 组织推荐。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组织遴选并推荐本辖区制造业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拓展平台企业申请书、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合作处)。在甘央企和省属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八条 论证公告。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考察论证,对通过考察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和其承担拓展平台的行业类别、海外辐射区域、主要功能,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拓展平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实施路径进行研究纠偏。对列入拓展平台企业的单位实行年度工作评估制度,将对每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定,认定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基础依据。拓展平台企业总结年度《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完成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对拓展平台企业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落实完成《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各项任务的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报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对完不成既定任务、达不到相关要求且无法说明情况的拓展平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其拓展平台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拓展平台企业资格:

(一)不履行国内外手续,无证无照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的;

(二)假借对外投资名义骗取外汇、转移资产、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擅自开立境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履行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余信息报送义务或超范围、超额度收支外汇,违规将经常项下外汇资金滞留境外或汇往第三国的;

(四)在未充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的,不顾代价开展超出自身能力的对外投资合作的;

(五)恶意压低投标价格,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境外项目,与其他中资企业开展恶性竞争或不服从协调结果的,超出权限擅自对外承诺,倒逼政府的,在援外重大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不利事件的;

(六)以贿赂等手段获取境外项目,介入当地政党政治或党派纷争,干扰当地政治生态的,通过串标、围标等方式获取境外项目的;

(七)弄虚作假、虚假宣传、虚构项目或以任何名义招摇撞骗、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规外派劳务人员,侵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或拖欠员工工资的;

(八)在开展经营过程中违反当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破坏当地环境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或出现问题隐瞒不报、不及时妥善处理的;

(九)在评估、抽查结果不合格,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整改期30天)仍不合格的;
    (十)申报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材料的;
    (十一)申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法情况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拓展平台企业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列入拓展平台企业名单的单位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天内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网站公示及发文形式公布名称变更或撤销拓展平台企业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在拓展平台企业及其与拓展平台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中择优向国家推荐享受国家级相关支持政策,依据甘肃省有关政策,对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及联合体给予支持。

(一)向被评定为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拓展平台企业及其与拓展平台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围绕《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实施的海外地域拓展以及平台体系性、功能性建设提升,带动行业整体产业链提升、促进大中小企业“走出去”融通发展、开展央地合作的,根据实施内容情况,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实施的重点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参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对于拓展平台企业及其与拓展平台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可以提供的行业服务类事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优先购买。

(三)将拓展平台企业及其与拓展平台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优先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多元化金融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州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出台市级配套政策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拓展平台企业申请书附件1点击下载.doc

          2、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编制提纲)附件2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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